一直低调运行的附条件逮捕制度,近日终于浮出水面。8月29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主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上,附条件逮捕制度成为讨论重点。(8月31日《法制日报》)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曾明确了“有逮捕必要”的七种情形,并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标准。这一标准看似明确,却很难把握。侦查是对案件事实的无限接近,受案件调查进度的影响,公安机关在案件报捕阶段掌握的证据,很难与定罪量刑阶段相比,何时可捕,何时不捕?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同标准,无法“一刀切”。
而“附条件逮捕”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实施要点在于,对提请逮捕的案件按性质分流,对一般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减少逮捕数量,并通过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减少羁押率;对少数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只要依法基本构成犯罪,即使证据尚不充分,即可附条件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证据。可以说,附条件逮捕既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质上也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与过去同样由基层检察部门推动的“辩诉交易”、“沉默权”改革不同,附条件逮捕制度甫一推行,就非常注重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面对采访,相关人士表示,该制度“并不是逮捕制度的创新,更不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而是一种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创新”。这一说法,是对中央近些年强调的“依宪改革,依法改革”口号的回应。但也正是由于这项改革完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进,制度空间相对狭窄,其监督效能反而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之所以如此,首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检警关系仍只是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占指挥、主导地位。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制度恰恰要求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引导侦查的作用,适时提出补查意见,促使警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搜集与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这只能寄希望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与沟通。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公安分局2007年11月共同签署的我国首个《检警关系指导规则》。但其他城市的公安、检察机关是否都能顺利跨越这样的“磨合期”?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附条件逮捕本质上虽是逮捕,其所要求的条件和法律效果又不同于普通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而言,这项制度并不透明,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和宣布逮捕时,并不向其说明“其已被附条件逮捕”的情况,律师也无法帮助嫌疑人控告和申诉司法机关在执行此项措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这就容易造成适用该措施的随意性和暗箱性,构建制度平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作为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制创新,其推行不能只靠相关部门的个案协调,其实施也不能仅靠监督部门的自觉遵守。因此,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从制度上为附条件逮捕的实施拓宽空间,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进行“检警一体化”的改造。
□萧显(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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