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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听证也要遵循程序正义

2008年09月03日 07:1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8月29日下午,增城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申诉听证会”,聘请了多位法学专家、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讨论一件打了4年的劳动官司。(8月31日《羊城晚报》)

  10余年来的听证实践表明,我们对听证的期待已经从“立法中是否应规定听证”,转而聚焦于“该如何听证才能实现制度初衷”。然而于司法领域中的听证,还极为少见,也是值得鼓励的。

  听证的主要内容是“听”———不仅仅是听取某一方当事人,而是要尽可能听取利害相关的几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关于增城检察院申诉听证的报道中,“出镜”只有申诉人,其他“特邀嘉宾”中也没有看到被申诉人的身影———我相信这并不是某一个案件的疏忽,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很难要求被申诉人一律出席听证。检察环节的“申诉”是个特定的概念,它针对的是生效的裁定或判决。如果对生效的裁定或判决,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就要进入听证程序来重新审视的话,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吝于一场灾难。

  根据最高检察院披露的数据,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为8162件,最终改变决定的是489件,不到总数的6%。如果考虑到还有更多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决定受理之前就已经“消化”掉了,最终翻盘的申诉案件在总申诉案件中的比例应该还要更低。那些被申诉人本是司法程序中的胜利者,现在却要准备着与申诉人再度对簿公堂(听证会)。如果事实证明听证的结果也仅仅是因为申诉人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那么被申诉人所要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是否同样太冤?而如果不要求甚至不通知被申诉人来出席申诉听证,只围绕单方陈述的听证又有何程序公正可言?一方缺席之下,这些专家的意见在可参考性上又能达到几分。据此听证之后所作出的结论,是否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又一轮申诉?

  毫无疑问,听证的高成本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的申诉案件中适用。如何科学地界定听证的范围、听证的参加人员、听证的具体程序以及听证的效力,都是制度的践行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申诉是个旨在纠错的程序,申诉听证会否引发更多的申诉也颇值得考量。希望还在进行中的增城实验能够为司法听证提供更多的经验。

  □王琳(海南 学者)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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