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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各级党代表可质询同级党委

2008年09月03日 09:45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对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党代表可向同级党代会和党委提出质询,党代会言论不受追究。昨天(2日)记者获悉,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赋予了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多项权利,其中包括对同级党委在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权。

  10人以上可联名提案

  《办法》规定了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多种工作方式,如提案、提议、质询、询问、视察调研、重大决策征求意见、联系党员和群众、参加民主评议等。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

  闭会期间,党代表则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同时还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热点问题可单独质询

  除提案、提议外,当代表还有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会和同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会和党委提出质询。党代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有关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受询问单位必须答复

  党代表还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委及其所属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办法》还规定,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来源:新快报 记者 尹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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