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新京报: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有多大成效?

2008年09月09日 10:1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在当下的中国,为遏制腐败,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而不是仅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的量刑幅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据媒体报道,修正草案中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这项修法的目的,无疑是为了遏制各种政府官员腐败行为,但是,通过修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能否达到上述目的?

  中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入立法始于1988年,应该说20年来,围绕这项罪名的司法审判遇到不少新问题。从法律条款上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是独立刑责,但是,在现实的执法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被单独以该项罪名起诉。基本上都是其他罪行曝光后,连带发现还有大量的其人无法解释的巨额财产。由于其他罪行多数都比较严重,因此在合并处罚的时候,这项罪名并没有充分起到惩处作用———这也是本次修法的背景之一。

  立法者希望通过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但是,如果上述逻辑得不到纠正,此举的作用发挥将受到严重制约。

  笔者以为,针对中国转型时期腐败现象的特点,制定适当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亦有相当的现实性和合法性。由于官员握有权力,在法律上,这部分群体适当让度一部分权利,这也是成为公务人员的代价之一。但关键的是,如何让这条法律成为真正遏制腐败的利器。

  遏制官员腐败,在内部制度上,需要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减少官员寻求对价的机会。在外部,则需要制定“阳光法案”,将官员的财产纳入到申报的范围,从世界范围看,有效地遏制腐败,都与阳光法案的建立关系重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向现代转型期,更是如此。因为官员的财产如果无法和自己的收入相适应,必须解释其来源的合法性,是其职位的道德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程序。因此,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责,本质不在“巨额”,而在于通过财产公开申报,让司法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官员的收入异常。

  因此,在当下的中国,为遏制腐败,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而不是仅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的量刑幅度。因为单纯提高量刑幅度,能使倒霉的腐败分子更倒霉,却很难有效地防范一些官员面对更隐蔽的腐败时内心的贪念。

  □王志安(北京 媒体从业者)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日。

编辑:朱鹏英】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