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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终身问责”如何形成有效约束

2008年09月12日 14:31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一条新规——“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月11日《生活新报》)

  从对司法腐败形成预警效应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是一道“紧箍咒”。特别是,其直接指向了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和法院领导,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不言自明,自然会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更大的期待。

  近年来,发生在聂树斌、佘祥林、郝金安等人身上的“乌龙案件”,在司法界产生极大影响。这些案件暴露出来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国家赔偿,特别是对当初的责任人不能予以应有惩罚的问题,非常牵动人心。而这些案件的出现,暴露出司法审判环节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司法腐败。

  事实上,正是因为一些审判人员受诱于相关利益的驱动,才会不顾事实,依据含混甚至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作出有悖于司法公平与正义的判决。同时,司法腐败也往往与权力腐败是一对连体儿。这些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这一切,放到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下,无疑意味着一种新的风险博弈形势的形成。这是制度的必然生成。权力失范与法律不公,将产生风险,由此,自然也就提升对司法腐败的预警效应,这样的“紧箍咒”约束,有利于提升法官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有利于法官执业更加趋近于司法伦理与道德。

  面对司法腐败现象,“终身问责”为法官提供了一条通道,使他们不会轻易偏斜于法律的正义轨道,需要从制度层面不断进行有效的探索。而在对这样的制度创新给予肯定的同时,我们担心的是,这样的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何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必须被信仰,制度必须被执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从纸面顺行于现实,无疑还要赋予更大的激励价值,而且这项制度本身也必须接受相关监督。这就要求,必须为法官责任追究制的顺行,厘清可能出现的障碍。同时,这种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也不能简单停留在司法系统的自我检查层面,相关部门应该为这样的责任追究,提供更为广阔的信息公开渠道以及监督约束功能。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带来风险博弈效应,使司法审判更加独立与公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更好的还原。(苏子川)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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