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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国际集团合同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08年09月16日 10: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鹰国际集团”合同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郑泽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田玮(郑泽妻、又名冯园)、徐冰等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泽,曾用名王细牛,别名王世伟、王亚伟、王伟、舒兵,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捕前住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椿树园小区,2000年将户籍从湖北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香港金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金鹰国际集团(宁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鹰国际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2月2日,被告人郑泽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郑泽伙同被告人田玮、严胜、徐冰、吴霞、袁滨、许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2001年9月至2007年,在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欺骗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挥霍被害人交付的货款、货物、致使无法返还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郑泽骗取宁夏、内蒙古两地政府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被害人资金总价值17.09亿多元;严胜等6名被告人参与了骗取宁夏、内蒙古政府和相关被害人的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郑泽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被告人郑泽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几名被告人也都得到了相应的判决。 (作者:安 健)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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