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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提高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2008年09月17日 14:38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9月2日通过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现行标准为:2000元+死者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现调整为15个月工资补助标准,比此前增加了8个月。

  新标准调整对象包括三类人:一是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是企业退休(职)人员;三是其他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渝府发[2008]25号、26号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赵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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