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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遭遇"空判" 法官建议建财产先行扣押制度

2008年10月08日 09:0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但被告人主动履行罚金刑的比例较低,致使案件标的实际执结率相当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遭遇了罚金刑"执行难"。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罚金刑"空判"现象呢?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的有158种罪,无论被告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必须依法判处其罚金。

  昭通中院的法官分析认为,罚金刑执结率低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注重调查收集其财产状况,导致审判人员对其财产状况缺乏了解,在裁量罚金刑时盲目性突出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被告人合法财产现行扣押制度,犯罪人及其家属转移财产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这也是一大原因。"该法官表示,罚金刑执行的启动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措施不明确、无制度保证,对罪犯刑满释放后如何交纳罚金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更是造成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缘由。

  与此同时,由于刑法对减刑的规定不完善,只规定减主刑,而未规定罚金刑的减刑,实践中,减免罚金刑的决定部门、减免程序操作存在困难。

  罚金刑"空判"现象引起了昭通中院的关注,该法院建议,应建立严格的财产先行扣押制度,对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罚金刑,如有扣押必要,可先行扣押行为人财产。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侦查机关应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详细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开列清单移送相关部门。

  "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昭通中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即在司法机关指定或行为人委托保管义务人后,由司法机关明确财产保管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告知保管期间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并由财产保管义务人签字,待罚金交纳完毕后解除其保管义务。

  该法院提出,罚金刑的数额应相对确定,具有最高和最低限制。具体做法是:以犯罪情节为主,参照各地区制定的裁量标准计算应判罚金刑的基本数额,法官可依法根据其经济状况确定应判处罚金刑的数额,有条件地实践罚金刑与自由刑的交换和补偿。建立罚金刑执行与主刑执行相联制度和罚金刑执行易科制度,在其确无缴纳能力但有劳动能力时,应考虑易科公益劳动;对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丧失劳动能力者,应适用执行终结。

  "变判决前执行为预交履行判决保证金,也不失一种可行办法。"该法官表示,由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行判决保证金到法院,并将交纳罚金作为量刑的情节,判决生效后,由执行局根据判决扣划履行判决保证金。(记者 袁定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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