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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13年拟作15条修正 涉五大问题

2008年10月24日 09:2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10月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共十五条,涉及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完善赔偿办理程序,确定双方举证义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等五大基本问题。

  一是畅通赔偿请求渠道。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建议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是完善赔偿办理程序。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是确定双方举证义务。修正案草案建议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四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修正案草案建议国家赔偿法与现行有关规定衔接,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问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李适时说。

  五是保障赔偿费用支付。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记者王丽丽)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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