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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工商登记

2008年10月31日 18:5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石家庄市政府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

  《通知》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具备“六有”条件。即有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险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逐一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通知》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档案,实行分户留样制度。生鲜乳进入乳品生产企业,检测出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的,向前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各户生鲜乳留样由县畜产品质量监测站逐一检测,对检测出问题的奶农户依法予以处罚。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予以处罚。各户生鲜乳收购留样待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

  《通知》还要求,由乳制品加工企业对托管或有收购合同的生鲜乳收购站派驻质量监督员,负责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并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奶牛养殖记录、投入品记录、疫病防治记录三项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卫生消毒制度、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账制度、营运交验制度等。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现象要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监督其立即封存。(记者王民)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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