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长孟建柱撰文提出“三慎用”,本质上是对权力的警惕和对权利的敬畏。原因在于,在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公安机关从秩序维护者,变成了事件参与方,这种角色的错位源自对权力的错误理解和滥用。
公安部长孟建柱最近在《求是》杂志撰文,回应了当前各地公安机关所面对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孟建柱提出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
这是近几个月以来,公安部门的最高层再次就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力使用发表看法。近期以来,在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等多个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警民冲突,甚至发生伤亡,这将地方公安机关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贵州德江县公安局公开透明地克制处理“学生自缢”事件,则树立了另一种善政模式。
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已是一个高负担的部门。被免职的瓮安县公安局长事后曾说,他们也并不想这样做,“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如果警方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不是单纯维护现场秩序,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而是或直接卷入利益争端,或满足个别领导的不合理要求,那必然使得公安部门与民众发生直接对抗,加剧事件的恶化。
而公安机关从秩序维护者,变成了事件参与方,这种角色的错位源自对权力的错误理解和滥用。因为公安部门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政府部门,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强制权力。但同时公安部门又承担大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这使得公众对于公安部门的权力有高度的依赖,而若使用不当却又很容易激起民怨。警民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精心呵护的社会关系。
其实民众因为遭遇委屈而涉入群体性事件的初衷,也是希望矛盾能够解决。各部门在危机处理时自然也有职能的分工。有些部门负责沟通对话,有些部门敦促问题解决,其目的是真正维护公众利益。只有满足公众正当需求才能将危机化小,小事化了。毕竟在多数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敌人,而更多的是一种利益重新主张和分配。在世界很多国家,警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会严格划分使用强制手段的条件,采用维持秩序而不会主动出击。这就是为了保证警察权力的中立性。
因此,“三个慎用”的本质还是对权力的警惕和对权利的敬畏。因为“慎用”的内容———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都是公安部门独一无二的权力。但在我国的公权力范围之内,不同部门的权力不但有独一无二的“核心”,同时也有法律确立的“边界”。核心是为了树立公安部门的权威以便正常执法,而“边界”的作用既是保护公安部门的执法信用,更是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孟建柱部长的“三个慎用”,事实上提出了公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权力边界问题。当然,这样的“边界”有待法律更加细化,也有待于建立新的机制(比如约束地方政府领导对警力的滥派)来保障警力在边界内使用。
□石嘉(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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