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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改革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

2008年11月11日 14:00 来源:《小康》杂志 发表评论

  “抓住农村改革发展这个重点,就能掌握整个改革开放的主动权,就能带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发展。”10月13日,胡锦涛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时强调抓住农村改革重点能带动中国经济新发展。

  改革开放30年,“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发展的战略性考虑。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未来农村改革确立方向。

  如何理解并且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三中全会的精神,切实有效地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近日,《小康》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

  《小康》: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再次强调农村改革,提出发展农业产业规模经济,土地流转等问题,请问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民问题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提高农民生活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善?

  于建嵘: 十七届三中全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总结了农村改革三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会议提出,我国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对于农村具体制度的改革措施,比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应的土地流转制度,还有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等,将是未来深化改革的方向。还有一个更具体的目标,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这些目标和措施是在科学判断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缓解农业的弱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小康》:您在谈目前的中国社会问题时,认为 “漂移的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请问,十七届三中全会对解决这一问题有什么样的意义?

  于建嵘:十七届三中全会释放出来一个强烈信号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如果从历史角度而言,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00多元,比1978年增长了近30倍。单纯从数量上来看,绝对贫困现象已经减少很多,这是一大进步。但今年8月份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城乡居民收入比例达到历史最高的3.33:1。因此,目前提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具有很深的寓意。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当前农村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和面临问题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为今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正确的方向;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小康》: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到,2020年农民收入翻一番,我们可以预见到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确保目标的实现,并且让农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财富?

  于建嵘: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可见,到2020年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增加农民收入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要措施有,加强对农村、农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粮补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其二,确保农民外出务工或在农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非农性收入不断增加。主要措施有,改变城市本位主义,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审视有关农民工的基本制度,特别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正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变国家全能主义,培育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积极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等。其三,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抵押、自由流转,让土地成为农民的财产。同时,为了让农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必须改变现有的向城市倾斜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让农民表达自己利益的组织和机制。

  《小康》:您刚才提到确保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目前城市里的农民工生存状态是怎么样的?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于建嵘: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可以在城里农村自由流动,而不被称为“盲流”。

  然而,这些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和歧视农民工的社会意识。

  如何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以及生活水平,这就需要我们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来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该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而不只是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出发,建立真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制度规则,并使之具有必要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小康》:关于土地流转问题,曾经在媒体引发热议。请问,土地流转对农民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如何在实质操作过程中控制违规操作,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伤害?

  于建嵘:关于土地流转,现在学者有很多争论。我一直认为,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该作为农民的财产,可以抵押、贷款、自由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助于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对农民而言,土地流转是个基本权利,有利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因为它确定了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土地自由流转,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民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

  三十年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土地流转也应如此,要坚决反对那种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行为。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免受侵害,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要从法律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利。同时,还应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任何国家,分散的小农在市场中面对和资本的竞争时,都会处于弱势地位。传统的乡村组织已经在建国后的历次运动中被消灭殆尽,而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又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因此,发展能够代表自身利益,能够独立主张农民诉求的组织,是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之策。

  《小康》: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作为农民,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且农产品的质量与其经济效益也不高,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于建嵘:我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以农民为主体。改革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体现农民的利益,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建国以来,国家实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剥夺农民进行资本积累和工业化,造成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1978年,农民突破原有体制,发挥主体作用发起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

  90年代以来,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出台,比如,农业税的取消,与农民的维权抗争有很大的关联,国家尊重农民的意愿,适时调整政策十分明智。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但是一直困扰执政者的“三农”问题并没有获得彻底的解决,“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因此,我认为,要让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采写/《小康》记者 蒋卫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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