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倡导“花钱买平安,平安助发展”,收取数十名煤老板的巨额赞助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陕西榆林市公安局、神木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已对此事展开调查,所收取的60余名煤老板的赞助费共219万元,由神木县煤焦协会退还煤老板。(11月11日《北京青年报》)
钱退了,但对于这事的思考、追问不能结束。在我看来,公安部门“狮口大开”,犯下了“三宗错”。
在现代法治社会,“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公权力机关向公民所收取的各种税收与费用,都必须经过人民同意,或者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议会同意,并且经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否则,政府收取税费与“黑社会”组织收取保护费何异?大柳塔公安分局没有法律的授权,没有经过人大的同意,私自向煤老板收取“赞助费”是法外滥用权力,这是“第一宗错”。
大柳塔公安分局魏局长说“刑事案件的频发,使公安机关并不宽余的经费更加紧张。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倡导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我们期待你们的大力支持”。听着似乎在理,其实不然。首先,所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倡导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公民向政府纳税,本身就是向政府购买了公共服务,提供包括社会治安稳定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公民在上缴税收时也已经上缴了享受这些公共服务的费用。“刑事案件的频发,使公安机关并不宽余的经费更加紧张”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打报告,争取政府拨款,如果公安机关以此为理由,擅自向纳税人收费,那就是事实上的让纳税人“重复纳税”、“双重纳税”。此乃“第二宗错”。
大柳塔公安分局“第三宗错”是,向煤老板收取额外的“赞助费”,将可能产生“选择性执法”,破坏执法公正。“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煤老板交出了额外的“赞助费”,也不会就此罢休。有了“赞助费”,煤老板就会要求享受“VIP”的治安服务,在普通公民与煤老板同样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优势的执法资源必然向煤老板倾斜,煤老板事再小也是大事,普通公民的事再大也是小事。更可怕的是,当煤老板出现违法犯罪时,恐怕“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公安机关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比如发生矿难时,公安机关会帮忙煤老板隐瞒矿难,动用公权力对付遇难矿工家属也未可知。因此,额外的“赞助费”完全可能将公安机关与煤老板捆绑在一台利益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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