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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首例境外人士肖像权纠纷案:一场没输家的官司

2008年11月25日 10:48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1993年,刘嘉玲肖像权纠纷案开庭。 图为刘嘉玲出庭,左为代理律师陶武平。(资料照片由市高院提供)

  夜上海,十里南京路霓虹闪烁。光影交错之中,满街的明星代言广告令人炫目。

  明星代言广告,今天看来已是司空见惯。人们也不会特意长个心眼、问一句,谁同意商家将这些明星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然而16年前,正是在这条南京路上,这个问题引发了一场轰动一时的肖像权官司。

  这起官司正是大陆首例境外人士肖像权纠纷案、被称为“同时系着三块诉讼奥运金牌”的刘嘉玲肖像权案。

  “法律从无到有、从有到用,法治才会渐趋完善”

  【镜头闪回】一场引发全社会关注的官司,源于全然无心的一瞥。

  1992年,被评为“香港十大明星”的刘嘉玲随香港电影公司来上海拍摄电影《岁月风流》。7月16日傍晚,拍戏间隙的刘嘉玲到南京路游览。

  走进华联商厦,顾盼浏览之际,刘嘉玲发现:店堂内悬挂着一幅幅五彩缤纷的广告旗,旗上光彩照人的美貌女郎不是别人,正是她自己。更令她震惊的是,柜台陈列的广告标牌和经销的“雅丽丝”化妆品包装与说明书上,也都印有她的肖像。“我怎么完全不知情!”

  同样的侵权事实,刘嘉玲在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也发现了。气愤、错愕,刘嘉玲顿时兴致全无。当即买下数盒侵权化妆品,刘嘉玲决定:要在大陆打一场官司。

  1992年7月16日晚,约摸9点。永福路上海市电影局电影文学部大院《岁月风流》拍摄现场,当时在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任职的陶武平律师经朋友带领,穿过密密人群,来到底楼化妆间,第一次见到了刘嘉玲。时隔16年之后回忆起化妆间里那短短8分钟的初次谈话,陶武平记忆犹新。

  “刘嘉玲的问题开门见山:这场官司能不能赢?能不能叫对方赔钱?在提出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时,她报出了赔偿数额‘1000万’。”看到刘嘉玲一脸认真,陶武平哑然失笑:“你猜猜,至今为止上海法院判得最高的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1000元?”刘嘉玲跟着陶武平一起笑。

  “3000元!”陶武平认真地回答了她。

  刘嘉玲愣住了,半晌没有说话。

  “我知道你有个身价的问题,数字开低了吧,会被你周围的演艺界同行笑话。我想还是面对国内的现实,在这1000万元的基础上去掉一个零吧!”

  ……

  沉默良久,刘嘉玲抬起头轻声说道:“好吧,就照您说的办。”

  其实,刘嘉玲打这起官司并非为了钱。16年后的今天,刘嘉玲在回复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中写道,“整个事件里面,钱根本不是我考虑的重点,因为一开始我就决定无论有多少赔偿金,我都会把那些钱捐出去。”

  然而,即使是100万元的赔偿额,也足以令当时月收入不过数百元的上海市民震惊。作为解放日报政法记者的陈斌获悉此案信息后也为之一怔,第一时间跟踪采访。

  两天后,在陶武平的带领下,刘嘉玲来到位于福州路209号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向许伟基法官递交了诉状,上面依次排列的被告是汕头雅丽丝美容用品厂、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上海华联商厦。当天,陈斌现场采访了刘嘉玲和许伟基、陶武平。次日的《解放日报》在第4版发表了刘嘉玲在沪提出诉讼的消息,海内外许多媒体随即转载了《解放日报》的报道。

  刘嘉玲索赔100万元的消息见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定居香港多年的刘嘉玲也许并不清楚:尽管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国内许多人对此知之甚少。更不用说为了肖像权打官司,还要索赔巨额损失。

  陈斌回忆道,当时,社会上不少人以为刘嘉玲在上海打官司,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提高自己在内地的知名度、出风头。更有不少市民认为,“商家使用你的肖像是你的荣幸,为你做宣传难道不好吗?反过来要告商家,不是趁机敲竹杠嘛!”

  对此,许伟基坦言:在当时,肖像权官司的确很少。刘嘉玲案是国内较早对肖像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案例。“法的意义在于为人们所使用。法律从无到有、从有到被广泛使用,社会法治才会渐趋完善。《民法通则》如此,其他法律也一样。”

  许伟基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

  “案子多少变化的背后,人们守法意识越来越强”

  【镜头闪回】1993年2月9日,虹桥路1200号成为关注焦点。

  刘嘉玲百万标的肖像权案,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8点30分刚过,能容纳200多人的中院法庭已座无虚席。对于早已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百万索赔数额,旁听人员议论纷纷:“刘嘉玲狮子大开口!”

  9点不到,刘嘉玲走上法庭,场内顿时鸦雀无声。法庭上,刘嘉玲用略带港腔的普通话宣读起诉书:“三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我的肖像用在商品上,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宣读到这里,她故意加重了语气。

  在许伟基、陈斌等人的记忆中,那时候,大街上的许多照相馆都把为顾客拍摄的精彩照片挂在橱窗里作为广告,有新人的结婚照,有小孩子的满月照,还有艺术照等等。甚至许多商品的包装、广告等也有随意使用公民或名人肖像的现象。“商家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照片主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

  因此,刘嘉玲案的出现会成为当时人们的议论焦点。今年已70岁高龄的李国光,时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当他回忆当年情景时,依旧清晰如昨———

  “上世纪90年代,上海的经济发展已开始进入快车道,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刘嘉玲案自然也是其中之一。”李国光说道,“社会各界如此关注,主要有3个新闻兴奋点:一是刘嘉玲案是香港明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案,何况刘嘉玲是一位公众人物,社会知名度高,在上海有很多追星族;二是在刘嘉玲案中,销售商成为类似侵权的共同被告是第一次,且本案的销售商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又是多年来雄踞全国百货业销售额前10位的‘龙头老大’;三是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失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如此高的索赔额在国内还是第一次。所有焦点都聚焦到了上海中院。”

  刘嘉玲案的出现,也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重视。今天已是国内知名民法专家的傅鼎生教授,当年就参与了好几次关于此案的讨论。傅鼎生谈到,当时普通百姓对民事诉讼并不关注,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刑事案件,是对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对肖像权的保护,更是少有人问津。

  1993年2月9日,刘嘉玲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使得案件审理格外引人注目,普通市民、法律专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等早早坐进了法庭,等候开庭。

  在泛黄的刘嘉玲案卷宗里,记者找到了这次庭审的更多细节———

  审判长问刘嘉玲:“赔偿1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刘嘉玲回答:“我不清楚大陆的法律,也不知道大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多少。要是在香港,赔偿100万元是绝对公平的,而且以我的身价来说,100万元是偏低的。”

  陶武平随即作补充:“尽管《民法通则》实施后,精神损失费得到了法律认可,但是如何确定其数额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大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一个赔偿额。”为此,陶武平提出,本案中应以刘嘉玲的肖像使用权转让费为主要参照标准,并综合考虑被告非法利用刘嘉玲肖像所获得的赢利,确定对刘嘉玲的赔偿额。

  当天的庭审,双方唇枪舌剑,一直进行到下午近5点。庭审后,法院展开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多方“斡旋”,刘嘉玲撤销了对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的起诉。1993年5月21日,在法院主持下,刘嘉玲又和汕头雅丽丝达成协议:“雅丽丝”赔礼道歉,补偿刘嘉玲精神损失费10万元;刘嘉玲自愿放弃100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官司画上圆满句号。

  “刘嘉玲案的出现犹如一场生动的普法课,直接唤起了人们对肖像权的重视。”李国光告诉记者,“原来,中级法院一年也办不了几起肖像权官司,刘嘉玲案后一年居然达到数十起;在基层法院,肖像权官司更是遍地开花。”

  “法治的进步、守法意识的提高,常常是通过案例来推进的。”作为一名学者,傅鼎生也冷静地关注到:刘嘉玲案后类似案件开始不断涌现。如病人状告医学杂志侵犯肖像权案、美院人体模特肖像权案等等……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学会了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一阵肖像权官司热后,街头照相馆橱窗里展示的顾客照片少了,商品包装、广告使用他人肖像也逐渐规范了。“这些年来,肖像权官司又渐渐少了。”傅鼎生说,变化的背后,反映了公民、企业对肖像权从不知到知之,再到大家依法保护的过程。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越来越强,肖像权官司就自然少了。”傅鼎生欣慰笑道。

  也许,这样的结果也正是刘嘉玲希望得到的结果。刘嘉玲在电子邮件中说:“我之所以提起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借此呼吁公众和企业应该有保护自己应有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

  “法院是说理的场所,公开更便于监督”

  【镜头闪回】对于这场各方关注的官司,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全程”向社会公开。

  1992年7月19日,刘嘉玲提起诉讼第二天,《解放日报》便刊登了消息;此后,围绕刘嘉玲案的管辖权问题、被告的反应等,《解放日报》又作了连续报道。1993年2月9日,刘嘉玲案正式开庭。开庭之前,李国光和院领导们举行记者招待会,郑重宣布:为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允许记者记录、录音,在正式开庭前允许摄影、摄像……

  16年后的8月15日,陶武平坐在解放日报大厦26楼咖啡厅,回忆起他和刘嘉玲进入法庭时的场景仍难抑兴奋:来自境内外的70多家媒体蜂拥而至,以致他和刘嘉玲走入法庭时,摄像机、照相机的闪光灯亮成一片……

  司法要追求“阳光下的公正”。

  李国光告诉记者,刘嘉玲案从立案开始就由媒体进行同步报道,使得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案件是国内较早能够做到“全程”公开的案件,“法院公开审判是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而通过媒体的笔和镜头则能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开。”李国光说道。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一句法学上的格言,道出了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后,法治迎来了“春天”,人们对于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亲历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次公开审判的法官王犁至今记忆深刻———

  1979年4月,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了一起妨害管理秩序案,指控被告人陈永胜传播诽谤性谣言,在南京东路等地多次拦阻车辆、蓄意堵塞交通、损坏车辆,并爬上车辆、煽动捣乱。“在此以前,法院审理案件基本上采用书面形式,而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仍在起草征求意见之中。”王犁说,由于此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受理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

  1979年4月27日下午,公开庭审正式进行。一时间,一张“旁听证”成了最紧俏的票子。也就在当天,包括《解放日报》在内的众多媒体都派出了记者到现场采访。案件经报道后反响强烈,社会各界纷纷认为:公开开庭民主、以理服人,这样判有利于被告改造,也有利于教育群众,同时希望法院对民事案件也能开庭审理。

  许伟基谈到,在此之后,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三大诉讼法相继出台,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开庭,公开质证,公开宣判,公开判决”的原则。从法院发出第一张旁听证,到后来的公民凭身份证即可旁听案件审理;从199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电视直播庭审,再到如今的首次互联网直播庭审,法院的“大门”越开越大。“法院是说理的场所,公开更便于监督,对更好地实现公正具有极大促进意义。”许伟基说道,“经过公开庭审、公开报道,刘嘉玲案无疑成了当时社会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时至今日,再次回眸刘嘉玲案,李国光感慨不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企业自动履行了协议,刘嘉玲却转手将10万元赔偿款捐赠给了希望工程,当年香港的一家报纸就称“这是一场没有输家的官司”。

  而从今天来看,刘嘉玲案的意义远不止于此。(陆一波 沈轶伦)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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