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小姐"如此宣誓虽然对遏止艾滋病的蔓延不无好处,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所传递的暗示是: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那就可以不尊重法律。
12月1日《广州日报》报道,“健康是人的第一财富,健康是幸福的根本保证,为了自己的健康和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健康和幸福,从今天开始,我们一定要用安全套,每次都用,坚决使用!”——这是广州市“高危行为干预队伍”的一名队员带着近40名“小姐”宣读的“健康誓言”。
12月1日是第21个世界艾滋病日,根据卫生部通报的情况,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但其中44万人不知晓自己已经被感染,而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干预队”队员带领“小姐”宣誓是有一定益处的,这一措施虽然不足以遏止艾滋病的蔓延,但至少可以减缓其蔓延的速度。
但这件事还是让人感到有些不尴不尬,因为在中国,卖淫嫖娼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现在,在广州,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小姐”竟然要公开宣誓要在“工作”时如何如何——无论如何,这种“宣誓”都是对法律的一种嘲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举措虽然对遏止艾滋病的蔓延不无好处,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其所传递的暗示是: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那就可以不尊重法律。这样的暗示显然是有害的,因为这种逻辑一旦被广泛接受,那所有的法律都会“失效”,因为找一个理由来证明某个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有益”,是再简单不过的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关键就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奉行了一种“鸵鸟政策”,也就是说,一方面,不得不做出一个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姿态,好对公众和舆论有一个交代;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卖淫嫖娼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无力,也无心根除这种现象。前一段时间,某地竟闹出“色情发廊开在县政法委楼下”的笑话,就证明了这一点。
但法律不能总这样尴尬下去,一个国家,如果法律没有尊严,那后果必然是国将不国。我们应该拿出“杀开一条血路”的精神,运用综合手段,真正取缔卖淫嫖娼现象。绝对不能自认为做不到,对卖淫嫖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相信,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无论从道德还是从维护人的尊严出发,我们绝对不允许这样做。既然如此,对这种社会丑恶现象,一些地方就不该像鸵鸟那样把头埋在沙子里。(邬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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