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建筑外墙换颜色需申请公示 不得擅自变更
2008年12月04日 15:15 来源:海口晚报 发表评论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12月3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新条例对于城乡建筑物使用性质、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等要求更加严格,除书面申请报批外,更需通过公示或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擅自改动将被处以重罚。
按照要求,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不得擅自变更,变更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杜颖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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