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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若干意见> 六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08年12月05日 15: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在1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详细解读了《若干意见》。

  六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责任,坚决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第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存等违法行为,将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三项措施保障企业发展

  第一,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

  第二,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第三,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五项措施依法规范经济秩序

  第一,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将及时受理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纠纷,最大限度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那些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第二,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将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特别要打击针对国有企业的盗窃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侵占、挪用、诈骗国有企业资金财物的犯罪,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第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级法院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

  第四,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促进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将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五,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现象;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项措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长期以来,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始终存在。人民法院将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行政审判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并确保法律政策统一实施。具体措施有三项。

  第一,依法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行政、民事审判作用,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于涉及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行为。对于公平竞争权受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其公平竞争权。

  第二,加强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国家推出4万亿拉动内需的激励经济振兴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人民法院将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依法及时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该审批的不予审批,该制止的不予制止,该处罚的不予处罚,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重要表现。人民法院将积极受理和依法审判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依法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依法及时审理,公正审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将严格认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案件管辖、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审查、中止诉讼的程序、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确定和侵权认定方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司法原则。将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享有的智力成果权,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

  人民法院将深化改革,完善措施,知难而进,努力使法院执行工作在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措施有四项。

  第一,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结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并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二,探索金融案件执行新方法。各级法院将努力探索并运用新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继续运用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大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同时,要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披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建立系列诉讼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送的系列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将加强沟通,在上级法院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协调执行,避免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第四,坚决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绝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发现有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地方规定或文件,将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议,予以撤销或废止。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典型事例,以便调查处理。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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