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原正局级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3个月后,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此前被刑拘的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张玉栋、商务部外资司原副司长邓湛也先后被正式批捕,进入司法程序。
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涉案人员,要么是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要害部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修改大权的官员,要么是曾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法律顾问,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律精英,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几乎“垄断”了10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他们在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的过程中受贿,是典型的“精英立法腐败”。
“精英立法腐败”与部门立法腐败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前者主要是法律精英(政府部门官员、参与起草法律的律师等)一边拿了某些利益群体的好处,一边发挥自己的特殊影响,在法律中为这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使得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对政府部门之外的这些利益群体有利。
关于治理部门立法腐败,学术界、法律实务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方面,各级人大要积极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要扩大立法民主,拓宽、畅通“大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尽可能就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到立法过程当中。
相较之下,治理“精英立法腐败”或许要更复杂一些。之所以要让精英参与立法,是因为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拟订、修改、审议,在全部或部分环节上涉及到十分艰深的专业问题,非相关领域的精英人士不能胜任,而且一般也只有相关领域的精英人士,才能对精英立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在精英立法的过程中,也要在精英层面上扩大“立法民主”,以防止出现像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组成的“精英小圈子”大搞“封闭立法”的局面。
为避免精英在立法过程中为某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还应当完善有关法律,建立法律规制,将某些利益群体试图对立法精英施加影响,从而试图影响立法的活动规范化、公开化。(凌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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