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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上访被当"精神病人"收治 精神病谁说了算?

2008年12月08日 16: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8日电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据了解,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在新泰并不是个案。

  就在11月,中国出台了首部《网络成瘾诊断标准》。据此标准,网瘾将被纳入精神病范畴。这引起了公众广泛持久的反对。那么,确认精神病的医学根据究竟是什么?精神病院收治的程序规范又是什么?对于精神病人的权利维护,有无法律可依?此问不解,恐怕人人都将难逃“精神病人”的困境。

  病了没人管

  神经精神疾病目前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

  据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科主任钟煜林介绍,精神病人的一个疗程,需耗时3个月,至少花费五六千元以上。一个疗程后,病人每月药品开销还需要几百元,维持期达两年。如患者再发病,维持期更长。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精神卫生法》‘难产’,一个原因是全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太大。”如果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要求,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起精神病患者治疗和监护的经济责任,这对于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政府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于是,难产的《精神卫生法》反过来又导致真正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陷入“没人管”的窘境。 

  没病遭“强行收治”

  其实,鉴于精神病院的社会敏感性,国家早就有标准规范医院收治行为。普通公民最终被判定为精神病患者、接受住院治疗,必须要经过提请、检测观察、收治等步骤,需要有详细的观察病例。

  然而,由于中国目前尚无对于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强制住院的法律规定。上述规范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从2005年8月开始,国家注册建筑师张芳一直奔走在“摘帽”的路上——她接到通知前往居委会填写资料,却意外地发现自己早在2000年天河区的精神病普查中就被中山三院精神科一名医生诊断为精神病人。

  正常人为什么会被莫名其妙诊断为精神病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神病院医生表示,现在收治病人,一般是“谁给钱就听谁的,因此病人的正当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病人的探视权、通信权等往往形同虚设。

  精神病?谁说了算?

  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却遭精神病院强行收治,更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带来的极端情形。部分上访者及家属并没有接到做精神鉴定通知,政府手里却有他们的鉴定书。

  其实,将上访者定为精神病的案例,已经不是新鲜事。早在1997年,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高中校医江帆由于频繁上访,被当地精神病院在“领导指示”下鉴定为“精神病人”,使她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中生活了7年。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与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违法干预、阻拦。然而,“精神病”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此时却成了能钻的空子,当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粗暴地将上访者定性为“精神病人”,并以此“一劳永逸”地压制民意。  

  20年等不来一部《精神卫生法》

  1985年,中国卫生部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共同起草 《精神卫生法》(草案)。但草拟了不下20稿后,目前仍然没有突破。在此期间,精神卫生立法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每年‘两会’上,相关的议案和提案都有几十份。”

  在2007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来自河南的人大代表郝萍医生和来自重庆的韩德云律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两份同一个议题的议案——加快精神疾病卫生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中国的 《精神卫生法》。

  河南省焦作市副市长霍金花在提交的提案中则这样写道:“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正是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中国精神病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社区防控监测体系缺失和专业机构条件的落后。”

  尽管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20多条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多数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例如,《民法通则》确立监护制度监督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对精神病院是否实际转移承担病人的监护责任并未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司法精神鉴定的方法免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并确立政府强制医疗制度,但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显示出了泛而不细、难以操作的缺陷。

  值得关注的是,有关方面人士透露现在中国正在筹备制定《精神卫生法》,其中就涉及心理治疗的领域;目前法律草案已经形成,并上报给国务院。此外,在部门行政管理方面,关于心理咨询师如何融入到现在的健康保障体系等问题也正在探讨中。“精神病人”走出困境之路,初现曙光。

  相关法规

  精神病强制收治规定

  按《民法通则》规定,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宣告。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会危害,由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2001年11月卫生部规定:“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严重自伤、自杀、拒食、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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