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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招对虚假信息:信息公开和法律监控相结合

2008年12月09日 10:3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信息交互时代如何应对虚假信息 专家建议

  信息公开和法律监控双管齐下

  “李素丽被抓起来了,我是公交人,公交公司没有说出来,是怕影响到社会。”

  近日,某论坛上的这则留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后的跟帖者更是若有其事地搬出种种“证据”———“‘李素丽热线’之所以拿掉李素丽的名字,改成‘公交服务热线’,就是因为李素丽‘贪污’、‘偷税漏税’被抓了。”

  李素丽不惊不乍。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现在工作非常忙,而且刚刚作为获奖嘉宾参加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百名女性新闻人物颁奖大会”。谣言不攻自破。

  “李素丽没有选择诉讼,而是通过媒体辟谣,此事处理得非常好。”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说。

  近几年,网络上的虚假信息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从自然灾害到社会事件、从瓜果蔬菜到饮食家居、从普通大众到演艺明星,虚假信息可谓无孔不入。虚假信息与网络的结合,致使其具有前所未有的破坏力和杀伤力,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吞噬一个民族的文明之基。

  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网络上漫天飞舞的虚假信息,我们有何良策?

  “辟谣”:信息交互时代的利器

  “请告诉家人和同事朋友,暂时别吃桔子,今年广源的桔子剥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洒石灰!请转发给每个关心的人。”

  相信这则消息很多人在手机短信和网络论坛上都看到过。该消息杀伤力巨大,一时间,柑橘在全国范围内滞销,许多果农不得不将成箱的柑橘倒掉。

  有关政府部门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谣言,指出柑橘生虫只发生在个别地区,全国市场上销售的柑橘大部分是安全的。还有很多领导干部带头吃柑橘,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现在,政府选择主动辟谣,与过去消灭谣言、整肃言论的行政方式相比,无疑有着不小的进步。其中最大的转变即在于由封锁信息、着力查处信息传播者,转为主动释放信息,形成信息之间的相互对冲、相互印证。

  “网络出现后,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信息传递方式。”乔新生说,过去信息的传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半导体式的,即通过官方来发布信息;一种是社会扩散式的,即由传统的纸质传媒发布信息。

  而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递是交互式的。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发布者。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每个人对信息所作出的损益,都有可能导致信息的最终失真。

  在乔新生看来,“李素丽事件”处理得很好。李素丽作为公众人物,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而是通过辟谣的方式来直面谣言。

  “什么是辟谣?辟谣就是通过添加信息的方式,抵消信息传播中的失真部分,从而达到以正视听的结果。”

  专事网络法研究的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指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它不仅具有传播谣言的功能,还具有过滤谣言的功能,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更好地利用它,特别是“人肉搜索”出现之后,一旦谣言出现,立即由真实的消息来更正它。

  “对于谣言,完全没有必要惊慌失措,要善于利用正面信息对抗虚假信息。这就要求政府及时公开各种信息,还原事件真相。被谣言中伤的公众人物,也要善于利用媒体发布有关信息还自己以清白。”乔新生说。

  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008年6月初,广西地震局官方网站连续遭到黑客攻击。黑客篡改网站数据资料,发布近期将发生地震的虚假信息。接到报案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那么,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网络经营者和信息的传播者,或以赢利为目的、或以与他人分享为目的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这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具有可罚性。”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王林敏说。

  乔新生认为,针对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要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那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民法上规定了侵权责任,刑法上则有侮辱诽谤罪,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时候,也有相关的刑法罪名。

  对于那些以赢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制造和传播行为,乔新生建议,应修改我国的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和监督。

  网络经营者责无旁贷

  虚假信息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网络经营者自然不能摆脱干系。

  王林敏认为,虚假信息的治理关键在于切断其“传播链”,也就是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则和设置责任机制增加虚假信息传播的成本,从而切断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

  网络经营者应规范信息的发布和审核机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关虚假信息,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商建刚说,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对虚假信息都采取事后管理的方式。当网络经营者接到受害人的举报时,可以采取“警告—移除”法则或发布自证其清的官方声明。如自认有关信息涉嫌诽谤,网络经营商必须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内容,否则将可能承担懈怠的法律责任。

  当然,从社会道德来看,网民还应加强自身修养,不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这也是信息爆炸时代公民的一种社会担当。 (本报见习记者 张亮)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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