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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扩大内需,也需要扩大"法治内需"

2008年12月11日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这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挑战,也是法治事业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历练队伍、提高水平的重要机遇

  扩大内需已经成为当前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中央已经决定动用4万亿资金拉动内需,各地也在争分夺秒地谋划各种提出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扩大内需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视角讲,扩大内需实际上也意味着扩大“法治内需”。扩大“法治内需”就是要努力满足特殊时期对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特别需求。

  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始终是贯穿改革开放30年的两条主线。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制和保障,离不开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扩大内需,就是要扩大法治框架内的经济内需。扩大经济意义上的内需,意味着对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内需也要相应扩大。法治为扩大内需服务,就是为民生服务,就是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服务。

  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角度讲,扩大内需,实际上蕴涵着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重大机遇,扩大内需,也意味着扩大法治内需。扩大法治内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扩大内需,表面上是以宏观调控和加大投资为特点的经济行为,实际上也同时是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法治行为。对4万亿的投资如何用要依法决策、用得如何要依法监督。4万个亿的政府投资用于拉动内需,既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同时也是对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水平和效率的重要考验。

  时下,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迹象明显,一些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政策性文件,要求“依法保障企业发展”,强调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财产之类的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从服务大局的高度,为扩大内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为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

  如何扩大法治内需,笔者认为,首先,司法机关要尽快出台和实施针对性强的司法政策,将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为针对性强导向性强的司法政策,切实找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就属于这类以扩大法治内需为导向的司法政策。

  其次,要创新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举措。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投资政策出台提供咨询建议,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建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律师服务团,由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与项目建设单位结成法律服务对子,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组织为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的专项公证法律服务,把为重大基础设施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公证工作重点,着重办理好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征用合同、安置补偿协议等公证事项,同时要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企业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企业融资、资产重组、服务民生等方面的公证服务,为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法律保障。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独特作用,重点解决农村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农村重点项目的实施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同时,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要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要“知企业所需、排企业所忧、解企业所难”,做到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特别在审理涉及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时,要综合考虑、依法慎重裁判,依法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公司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院要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扩大“法治内需”,扩大“司法服务内需”和“法律服务内需”,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需求,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这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挑战,也是法治事业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历练队伍、提高水平的重要机遇。(刘武俊 作者系《中国司法》副总编辑)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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