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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四种理论误解

2008年12月11日 09:1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国确定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坚定不移地予以贯彻执行。应当说,这是一个表面上看似获得了共识的无须讨论的问题。但实际上,可能由于人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的科学内涵并没有获得真正共识,理论界与实践部门针对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客观上存有偏差,值得认真检讨和纠正。

  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内涵上的理论误解十分严重,尤其集中表现在对政策根据、政策立场、政策策略和政策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反科学化解读比较突出,可以说,学术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内涵上的这些误解分歧,严重违背了当下我国所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和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的基本要求,直接导致了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混乱无序,突出地制约了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成效,值得学术界认真反思。

  归纳起来看,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内涵上存在的突出的理论误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策根据上(动因上)的误解:局限于“反思严打、犯罪防控”的经验工具主义

  我国为什么提出并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根据或者说政策动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原初性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和认知将在根本上制约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整体状态和基本成效。

  应当认识到,我国当下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动因并不仅仅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反思以弥补严打政策的不足,也不仅仅是纯粹针对犯罪防控策略思想的改进,而是具有更根本的、更深刻的政策动因,即更主要的是基于我国适应现代人文理性和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治基础,恰恰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大局对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科学发展观必然否定片面发展和不公正发展,而和谐社会作为一种优化的公共政策选择,也必然有别于专制的或者畸形的社会的公共政策选择。总体上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根本上跳出了政策经验工具主义的窠臼,而是更加注重政策公正价值理性主义的新境界。

  (二)政策立场上的误解:局限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形式主义

  政策立场必然要求其契合政策公正价值理性主义的实质层面,它不但是一种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一定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立场、根本价值理性立场,还是一种直接关涉整体政策策略的基本立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那种玩文字游戏式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形式化解读并不适当,甚至可能在根本方面背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实要旨。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政策价值诉求,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应当是在刑事政策整体轻缓化的前提下,实行“以宽为主(针对大多数普通刑事犯罪的广泛性从宽)、以严为辅(仅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从严)、宽严相济”(广泛性从宽与少数性从严的动态协调),包括立法上的宽严相济与司法上的宽严相济。

  (三)政策方略上的误解:局限于刑罚措施的狭隘主义

  刑事政策包含有刑事法措施与非刑事法措施。虽然,宽严相济主要是“惩治”政策,但是仍然与“非刑事类措施”、“非惩治性措施”相关。因此,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区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含有惩治与防范两种因素,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防范因素置于更加突出的重要地位,仅仅将惩治因素作为防范因素的补充。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在刑事政策整体上实行刑罚措施宽缓化(宽刑)、非刑罚措施严密化(严事)、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有机结合,即实行“宽刑严事、刑事结合、宽严相济”的公共政策。

  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政策方略上局限于刑罚措施的狭隘主义理论见解,这种理论误解也与我国部分学者对西方国家当下实行的刑事政策方略、尤其是其中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等的误解密切相关。如前所述,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总体发展趋势应当说是“刑罚总体上趋于缓和,同时出现了‘轻轻重重’的战略调整”。应当说,这才是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对此,我国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整体趋轻,两极走向”。其中,“对于轻微犯罪事件处理,尽可能避开正常刑事司法处遇程序”的“非刑事类措施”、“非惩治性措施”的内容往往被我国部分学者所忽视,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等制度性措施经常性地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专家的批评。

  (四)政策技术上的误解:局限于实体公正价值而忽视程序公正价值的技术片面主义

  仅考虑了刑事实体法上公正价值的技术需要,而忽略了程序法上公正价值的技术需要,这是我国部分学者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政策技术上(实质上仍然是政策价值)的重大错误。宽严相济不能包括刑事程序法上(尤其是证据法上)的宽严相济,不得降低证据标准,即不得为片面追求刑事实体法上的宽严相济而牺牲程序法上的公正价值,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限于刑事实体法上的宽严相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学术界一般也认为,现代西方两极化刑事政策仍然有所限制,即仍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程序公正,反对滥用刑事司法权和法外用刑。如我国台湾学者指出:在犯罪控制问题上,对于“加重实体刑罚”与“牺牲程序正义”须分别看待。纵使人民厌恶“黑金政治”、极力支持严厉扫黑,但是针对重大犯罪者一律实行由侦控机关行使羁押权和禁止会见等非法程序性措施,仍然遭受严厉批评。这说明,即使实行轻轻重重政策下的重重政策方面,也只能局限于实体法意义上的“严格处置”,但在根本上仍然需要反对滥用刑事司法权和非法程序性措施。

  (作者魏东 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是作者在第二届刑事政策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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