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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山西检方拘捕央视记者应厘清四法律概念

2008年12月11日 10:32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人员在央视女记者李某的北京住宅,将该涉嫌受贿的嫌疑人拘捕。媒体一时沸沸扬扬,人们产生很多疑问,包括一些对法律规定认识上的模糊。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对山西检察官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做出正式回应:山西检察院进京办案确系该院逐级指定管辖,拘传程序无误。

  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

  包括情况特殊的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由最高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指管辖地不明和案件情况特殊,涉案者的身份、职位较为特殊等情形。比如犯罪人户籍在山西,居住在北京,山西和北京的检察院共同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要指定其中一家检察院办理。

  有抓捕策略

  抓捕及抓捕程序不违法

  本案抓捕过程,是侦查人员称地板漏水,进入住宅履行抓捕公务的,有人认为这是程序违法。但是,如果在门外就宣布抓捕,则容易引发一些不可预测的事件;只有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和平地、顺利地执行公务。如果当事人在室内拒捕,不开房门,检方只能采取一些措施,容易造成扰民等危害他人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这样的进入方式,也把对她的社会影响降低到了最低限度,有利于保障她的人权,是一种抓捕策略,并不涉及违法。

  侦查人员进入住宅后,口头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律文书,程序是完全合法的。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表明身份必须以出示工作证的形式。在实施抓捕这样的行动的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口头表明身份。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机关回避”

  关于山西检方是否应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规定机关的回避。

  如果要“机关回避”的话,比如目前正在“双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日后如果要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

  侦查不公开

  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则

  由于本案正在侦查过程中,案件相关背景和具体案情尚未完全披露。侦查不公开是全世界通行的一个原则,因此,侦查机关只能公布一些能以由法律文书公开的情况,例如对某人“立案了”、“拘捕了”、“涉嫌什么罪名”等等。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话语权是受限制的。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李某哪些犯罪事实,涉案的金额有多少,已经取得的证据有多少,本来都属于应当尽量保密、不要轻易摊底的事项。但很遗憾,在舆论的重压下,检察机关已不得不作了公开,比如,李某涉嫌受贿22万元。

  李斌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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