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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居者有其屋不等于人人拥有房屋产权

2008年12月12日 11:33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金融危机之下,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体系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近日,河北、辽宁、山东等地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一改重经适房轻廉租房的做法。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宁等城市拟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逐渐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规模。

  1998年,中国启动房改,为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房,为中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虽说现在这样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市场与保障并进”的初衷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半商品化的经济适用房在全国范围内都遭遇到骗购,导致了“共享”穷人保障的尴尬现象,而很多低收入家庭不仅买不起房,而且连适当的居住处所都没有,买不起,也租不起,有很多人甚至连政府廉租房的信息都得不到。

  应该说经适房、廉租房在中国的现实国情里都有着自己的功能发挥,但我们对居者有其屋仍然需要有更多的认识。居者有其屋,并不一定是以产权作为保障。在市场与保障并行的住房市场制度里,把廉租房建设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公开所有信息,接受人大与民众的监督,可能更加需要见诸于政府行动。政府给予中低收入者以住房保障,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向旧的福利分房制度倒退,而是在改革过程中,及时纠正“市场调节万能”的倾向,用行政手段弥补房地产市场在解决民众住房问题上的不足和缺憾,从而确保满足最大多数社会群体的住房需求,从这个角度看,居者有其屋也可以人们是有居住的场所,却不一定拥有房屋的产权。

  市场形成多层次的房产价格,而政府的保障应当对口向低收入家庭输送。这样的界限应该清晰明确。市场购买就是市场购买,政府保障就是政府保障,每一个人都能预期自己的住房需求能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并自主选择,政策的规范能够让市场与保障并行,却又不交叉混杂,人人都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却不一定是每个人都拥有一座“不动产”的权属,这应该是中国“居者有其屋”需要坚持的方向。(肖 擎)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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