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陕西一村官当选后第二天全村每人分2万元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纵使权力者浑身生满恶胆,仍找不到做恶的契机。因此,若贿选者不幸当选,只要将其关进法律的笼子,他连翻身都难,还怎么兴风作浪?
12月9日,陕西韩城市龙门村举行第七届村委会选举,村民王文选和杨某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两人皆事先承诺,如果当选,便给村民发放三年的生活保障金。从数额看,杨某承诺的生活保障金数额更有吸引力,三年共计3万元,而王文选则为2万元。但也许是王文选的竞选纲领更富吸引力,最终他获得了龙门村大多数选民的拥戴。他当选后第二日即兑现竞选承诺,全村不论老幼,每人分得2万元。据称,身为当地某民营企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王文选共为此垫资1300万元。
一个村委会主任竟然值1300万的天价?这自然难免引发“贿选”之疑。韩城市民政局官员表示,将派员对该村选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但从法理上讲,这里是否构成贿选,尚难下定论。如果王文选承诺的是,谁选我,我就在当选过后给谁2万元,如此标明选票的价码,属于贿选无疑,按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其当选无效。可王文选的1300万元,不是发给了投他一票的人,而是惠及所有村民(包括非选民),对此,你可以说他是在收买人心,却不能说是收买选票。由此,你最多只能判定,王文选的做法成功规避了贿选的红色警戒线。
法律规避并不完全是坏事,至少能从反向上提醒立法者和决策者,对贿选的法律定义之重新修订已经迫在眉睫。在当下一些地方的基层选举中,贿选如感冒一样流行。现在大约可以这样:明晰与扩展贿选的边界,加重对贿选行为的指控。这要求我们应修订选举法规,也应修订对选举之内涵的政治认知。
窃以为,除了重新立法规范贿选的涵义,捍卫选举的程序公正之外,仍有两大此前被漠视的关节点需要重整旗鼓。第一,断绝贿选的源头,即捍卫选举的起点公正,不在小范围内指定候选人,不对候选人资格设置财产与政治鸿沟。
另一点,则因有人说,由上级指派,还可能是个“好人”;而由贿选产生的,必然是个“坏人”,贿选者多半是山寨版的吕不韦,把从政当作投资,贿选花了多少钱,当选后肯定要变本加厉捞回来。我不否认这种推论的合理性,可你是否听过,缺乏对权力的制约,权力者即便圣洁如神,仍可能沦为腐败者;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纵使权力者浑身生满恶胆,仍找不到做恶的契机。因此,若贿选者不幸当选,只要将其关进法律的笼子,他连翻身都难,还怎么兴风作浪?
我还想提出一点疑虑:一个西北农村的村委会主任之权力,真值得投资1300万吗?如果王文选为贿选者,我颇怀疑他的经济眼光;反之,则是我们的眼光出了大问题,我们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思维,把一场造福乡里的感恩回赠扭曲为邪恶的“贿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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