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8年,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其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12月14日《长江商报》)
近年来,中国政府虽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但无论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还是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所取得的成效都不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高检提出了“劝返”模式,并要推而广之。
从国家的反腐工作大局来看,贪官能“回来”总比“不回来”好,然而,笔者认为,“劝返”模式不宜真的在全国推广。事实上,“劝返”并不是一种司法程序,而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由最高司法机构之一的最高检提出,本身就是一种不严肃。
就操作层面来说,其成效也令人质疑。正如那位云南省反贪官员所说:“很少有贪官愿意主动回来,否则他们当初就不会逃。”也就是说,那些外逃的官员之所以愿意回来,并不是工作组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得好,而是我们法律公正要为他们付出代价。假如不承诺轻判他们,我们的“劝返”模式能取得初步成效吗?事实告诉我们,那是不可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准则。重判与轻判本应该是一个立法的概念,司法者可以随意改变轻判重判的尺度,这是一种“人治”的表现。这样的承诺不仅不符合公众的期望,更是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相悖离,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该被忽视。
事实上,即使对贪官承诺轻判,也不能保证诸如杨湘洪之类,在国外“逍遥自在”的出逃官员都真正愿意回来。除非是承诺不追究他们的所有责任。况且,以承诺轻判为前提的“劝返”模式,会不会增加贪官外逃的底气与筹码?另一方面,会不会纵容某些监管者对出逃者的“保护”,演变成“官官相卫”?
以司法妥协来推动反腐工作并不能体现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所以,“劝返”模式的无奈之举,反映的恰恰是我们制度的无力。要真正惩治“裸体做官”,唯有加强反出逃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问题官员的监管以及对官员出国的限制;同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通过完善制度来促进外国政府对中国反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虽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辛的工程,但制度建设的完善,将终结“劝返”之类“人治”模式。(叶树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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