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设“欠薪逃匿罪”难在哪
2008年12月18日 08:59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广东劳动厅厅长建议设立欠薪逃匿罪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老板走人、工人讨薪无望情况,广东省劳保厅厅长刘友君12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刑法》,将“欠薪逃匿”行为判定为刑事犯罪。(12月17日《新快报》)
实际上,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议并非首次出现,然而时至今日,却未看到实质性进展。“欠薪逃匿罪”之所以难产,不仅是因为“恶意欠薪”难以界定,更难在欠薪逃匿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是用人单位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接下来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裁决书是否发挥出了足够威力?显而易见,只有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检验出是否对欠薪逃匿具有足够杀伤力,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法内容。(赵志疆)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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