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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治"欠薪逃匿",不缺法律只缺执行

2008年12月18日 14:16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针对近期省内频繁出现的老板走佬、工人讨薪无望的情况,广东省劳保厅厅长刘友君12月16日向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刑法》:将“欠薪逃匿”行为判定为刑事犯罪,严惩“逃匿老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称,到时候是否使用“欠薪逃匿罪”这个说法,可以再讨论,但这一提议一定会由广东代表带到明年的全国两会上去。(12月17日《新快报》)

  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议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5年11月,深圳市就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也曾披露,劳动保障部门想趁起草《刑法修正案》的机会,争取把欠薪逃匿等行为作为一种罪名,写进刑法当中。然而时至今日,却并未看到任何实质性进展,因此才会有广东省此次“旧话重提”。

  “欠薪逃匿罪”之所以难产,不仅是因为“恶意欠薪”之难以界定,更是难在欠薪逃匿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支持者认为,现有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等手段惩戒力度不足;反对者则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太过严苛,不该轻易将人推向监狱。孰是孰非,一时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针对恶意欠薪逃匿,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又是怎样。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费尽周折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那一纸的裁决书能否发威?如果说问罪欠薪逃匿于法无据的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但是多少无良老板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呢?

  显而易见,只有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落实到实处,才能检测出其是否对欠薪逃匿具有足够的杀伤力,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法内容。(赵志疆)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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