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10万元,是否合理?乱设摊一律严堵,能否见效?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相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决定草案的立法思路更加体现了“过罚相当”、“疏堵结合”原则。
乱设户外广告,罚款数额调整
违法成本过低?加大处罚,这是原修正案(草案)的思路。一审草案的最大特点是加大了执法处罚力度,成倍提高经济惩处额度。如乱倒渣土垃圾的罚款额由原来的“每吨二百元”提高为“每次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较多、罚款幅度过大,罚款数额设定不尽合理。” 在征求意见中,有市民提出,草案中赋予执法机构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过大,一些罚款数额从五百元到两万元,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达40倍之多,容易造成城管执法的随意性。
“应体现过罚相当的理念,体现教育与处罚并重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罚款,应与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相衔接、平衡。为此,建议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和幅度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修改内容】
原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现规定:第20条“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疏堵结合”治理乱设摊
有市民提出,有的设摊经营,不仅可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还能为附近市民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可以采取灵活机动的措施,如允许摊贩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事经营活动,要求在收摊时清理责任区。
审议中,委员们提出治理乱设摊,必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法制委员会也认为,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需要从源头着手,合理规划商业设施配套,并积极创造引导设摊者进入规划的经营场所的条件,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
【修改内容】
第25条增加一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第24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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