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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终审中山三院诉苦 法官否认有外来压力

2008年12月25日 11:01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广州中院昨召集当事人开庭答疑

  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对“齐二药”民事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包括中山三院在内的4被告连带赔偿350万元给11名受害者。判决作出后,中山三院方面面临巨额索赔,认为判决对医院的“负面影响非常大”,昨日,市中院特意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开庭答疑。

  诉苦:“负面影响非常大”

  在终审判决中,“齐二药”公司、中山三院、广东省医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11名受害者共计350余万元。对此,中山三院的诉讼代理人蔡彦敏却表示,“判决的负面影响非常大。”

  因此,昨天的答疑活动,主要是中山三院方面向法庭提问。

  中山三院代理人蔡彦敏首先问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么二审就可以维持原判,可是中院的终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原判,但是又更改了一审判决中的某些适用法律,譬如一审中完全排除了《医药管理法》的适用,但是二审判决中又多次将《医药管理法》作为判决的依据。蔡彦敏问:“这是否说明终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将《医药管理法》排除在外是不正确的,如果认为是不正确的,那么又为什么认定一审是适用法律正确,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呢?”

  法官对此做出的解释则是,一审判决的结果本身是正确的,但是适用的法律方面可能有问题,所以二审判决就纠正了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又维持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坚持:“我们不是销售者”

  此外,中山三院还对终审判决认定医院为药品的销售者表示了质疑。

  中山三院负责人在法庭上提出,终审判决做出后,全国各大医院的院长纷纷给他电话,都表示对认定医院为销售者这一点不理解。陈院长说:“如果作出这样的认定的话,对于医院系统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医院是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的,那么就是违法销售行为,此外,医院在治疗病人过程中,根据具体的病情,选择性地用药,不是卖药。药价也是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的。”

  法官则表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药物的过程中,其与患者之间形成购销关系,且有盈利,因此属于销售者,应该承担销售者所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法官还强调,认定医院是否是销售者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法理上来理解,而应该在目前国家医疗体制的大环境下来考虑,认定医院为销售者,这是没有问题的。

  法官:“没有受到外来压力”

  在双方问答过程中,身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的蔡彦敏甚至还直接问法官,是否在审理过程中,受到过外部的压力。对于这一问题,法官则直接回答,“没有!如果有证据说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规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新快报)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潘小玲)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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