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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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将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01月14日 20:0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经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 记者 隋笑飞)

【编辑: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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