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遏制刑讯逼供值得鼓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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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遏制刑讯逼供值得鼓励
2009年01月15日 12:06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去年3月与辽源市公安局共同起草《辽源市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操作规程》,其中规定,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据悉,这是国内首次试点羁押巡视制度。

  在现实中,被羁押人员意外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见。2007年4月发生在桂林的“在押法官离奇死亡”案件,让社会和司法界都意识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实。最近,在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事件中,一名因此事而接受警方调查的嫌疑人,在被刑拘35天后意外身亡,涉案警察因此遭到刑拘。虽然案件仍未盖棺定论,但是类似的情节,同样的因由,总难免让人产生联想。

  据“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的内部人员透露,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悲剧,“可能是大家都立功心切”。在司法实践中,与“强调立功”这种普遍心态相联系,便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难以消除。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其他证据充分而没有口供的也可以定罪。但是,依据口供定罪的做法依然存在,因而,获取口供仍然是侦查、讯问中的主攻方向。同时,与获取其他物证等手段相比,逼供往往是最容易获得、最原始的途径,而口供又能套取其他证据的出现,所以,在毫无头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容易成为突破口。于是,刑讯逼供总换着花样地推陈出新。

  2005年4月1日,愚人节,油菜花开,佘祥林终于获得清白。那11年的牢狱之灾,恍惚间离不开“刑讯逼供”的身影。刑讯逼供所损害的已不仅仅是具体某个人的权利,而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根基,付出的代价则是民众对于司法信任度的下滑。为此,多数国家在立法和司法环节中设置了一系列遏制性的规范和措施。比如律师在场制度,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对刑讯逼供所获取证据的排除原则等等,这些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次试点羁押巡视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外寻求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有益尝试。但是,这一制度要发挥应有的阻吓作用,必须与更实在的机制相挂钩,即对刑讯逼供问题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这正是我国刑诉法律中语焉不详的地方。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认是警方刑讯逼供取得时,被告人常因“谁主张谁举证”而被要求举出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来,其结果往往是被告人支吾一阵而举不出证据。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控方举证的原则,即当被告人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时,控方必须举证予以否定,否则该证据则予以排除,这种举证责任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只有与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相配套,才能让羁押巡视制度不至于落为“走过场”的游戏,当然,这已远非某市所能解决的问题。

  有人担忧,坚决制止刑讯逼供可能会影响破案,但是,如果不抵制刑讯逼供,我们正义的防线永远存在被冲垮的危险。我们必须迈出遏制刑讯逼供这关键的一步,否则,我们只能在依赖逼供破案的思维定势中徘徊不前。毫无疑问,辽源的这一尝试值得鼓励。(洪丹)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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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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