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致州行贿一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致州在担任河南省中牟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南阳市副市长,南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为让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王有杰在其职务升迁中提供帮助,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贿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2005年6月27日,李致州被河南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向王有杰行贿的全部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致州在关押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抢劫案件。
鉴于被告人李致州在追诉前供述了行贿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致州服判,表示不上诉。 (作者: 翁煜明 张占林)
【关于我们】-【 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