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演艺人员着军服演出不得损害军人形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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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规定演艺人员着军服演出不得损害军人形象
2009年01月19日 21: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军服管理条例》全文

  中新网1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4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军服管理条例》。

  条例要求,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根据条例,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条例还要求,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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