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彻治污染,推行公益诉讼是有效之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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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彻治污染,推行公益诉讼是有效之策
2009年01月22日 11:3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近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以司法来推动环境保护,这是一种十分值得称道的思路。(1月20日《都市时报》)

  在一些地方,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许前飞提到去年发现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大量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由于没有进行防渗处理,多年积累的砷污染物逐步渗漏释放,导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那些祖祖辈生活在湖边、喝着湖水长大,在湖里游泳、湖边垂钓,或者打鱼为生的民众,顿时陷入困境。

  针对这类事件,对法院而言,应从法律层面认真思考。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政府监管缺位、社会监督乏力固然是环境事件频发的主因,但司法功能的缺失也是其中重要方面。

  司法缺失是当下治理污染的软肋。现行的污染治理体系高度地行政化,这种行政化的劣势是:当整个地方行政体系偏向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隶属于行政体系的环保部门就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司法部门发挥作用的主要渠道是向那些受到污染损害的民众及时提供司法救济。大多数环境污染都有确定的受害人,其所受的直接、间接、当期、长远损失,也都是可以计算的。以阳宗海水体污染事件为例,制造污染的企业的数十员工都有慢性砷中毒症状。同时,依靠湖泊生活、取得收入的一些居民很可能也蒙受了损失。

  假如这些员工、居民提出起诉,法院及时受理,作出公正判决,要求企业对其污染造成的长远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法院在保障受害个体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增进了公共利益,起到了控制污染的社会效果。一家法院如果持续地按照这样的原则裁判,那就可以对辖区内的污染制造者产生震慑作用。这样法院也发挥了环境监管作用。

  当然,有一些环境污染活动,可能并没有确定的受害人。这个时候,法院就可以如许前飞所说的那样,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接受那些本人并无直接损失的公民或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阻止制造污染的企业的进一步污染活动,并向其收取惩罚性赔偿。

  近些年来,已经出现了不少热心这种公益诉讼的公民或公益性组织,但各地法院对于此类公益诉讼,反应不一。有的地方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大多数地方法院拒绝受理这类诉讼。比如,杭州律师金奎喜曾诉杭州市规划局,认为该局核发规划许可证,允许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造浙江老年大学,破坏西湖的原有风貌。西湖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局的行为对金奎喜无实际影响。(据《南方周末》报道)也许,云南可以在涉及环境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方面,作出有益的尝试。

  当然,建议最高法院对此予以关注,如果云南确实在通过司法强化环境监管方面作出重要突破,那就应当通过某种制度化渠道将其中成功的尝试变成法律规则。此一渠道,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过,即指导性案例制度。云南省高院也可以先行制作这方面的指导性案例,从而使得一个地方的法官在保障受害人权益、保护环境方面所发现的具体规则,能发挥更大规制效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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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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