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公益诉讼"破冰"需要司法积极有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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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公益诉讼"破冰"需要司法积极有为
2009年01月22日 14:5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19日,在云南“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近些年,各地频频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将环保诉讼机制难题呈现给了司法机关。由于相关立法的缺位,即便在理论上公益诉讼早已得到学界的呼吁和司法人士的认可,实践中法院却难以迈出关键的一步。这背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司法突破消极被动主义的顾虑。

  众所周知,司法向来需要秉持消极被动的理性,过于主动地介入社会纠纷很容易丧失司法的中立立场。但是,恪守这种消极无为的理念,并不意味着法院在面对一些利益矛盾集中涌现的情况下,依然“碌碌无为”或自甘司法功能的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受GDP的刺激和吸引,竞相动用自然资源,极力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甚至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这不仅造成社会发展的失衡,更对一些特定地区的公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治理成为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司法机关显然不能“坐视不管”。恰如许院长所言,环境污染“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政府缺位、社会监督乏力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司法功能的缺失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因为法院审判功能的发挥能起到良好的纠偏和引导作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突破环保领域出现的“公地悲剧”,在社会上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同时倒逼政府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

  所以,公益诉讼在环保领域内的“破冰”,并非司法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僭越”,而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体现。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先生有一个十分贴切的比喻,他说,“如果把国家运行比喻为开车,那么立法机关是方向盘,行政机关就成为油门,而司法机关主要发挥制动器的功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要注意防止刹车失灵,以免翻车事故;而在爬陡坡之际,则需要加大油门,不必时刻把脚踩到制动器上。”这个比喻提示我们,在社会平稳时期,一般需要司法恪守消极无为地位,被动化地化解利益纠纷;而在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则需要司法发挥能动主义的作用,积极为社会运送正义。以此为依据,笔者以为长期呼吁的公益诉讼,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在环保诉讼领域内率先“破冰”,实乃“机缘不可失”。

  当然,在肯定法院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探索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作为一种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和程序推演上,仍须恪守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理性,而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去“杀开一条血路”。更值得研究的是,这种诉讼机制的启动,决非法院一家的事,而离不开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普通公民的配合、参与。

  首先,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欲突破“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原告资格困局,就必须将检察机关推到“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席位上,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将侵权者诉诸法庭。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的积极有为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消极无为”,如果政府部门在环境治理上对司法裁判横加干预,则公益诉讼的起步将无比艰难,而地方政府只有切实尊重司法的裁判,配合司法的调查,才能借助司法之力减少自身环境治理的难度。最后,环保公益诉讼还必须建立公众的参与机制,因为无论是对违法侵权线索的提供,还是对损害后果的认定,包括相关证据的收集等等,都离不开那些具有“地方性知识”的公民参与。这种参与不仅仅是诉讼民主化的需求,它在缺乏直接利益相关人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尤为不可或缺,同时也是司法向社会传播环保理念的重要渠道。正因为如此,云南省高院在倡导环境公益诉讼上,特别提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着实有“先见之明”。(傅达林)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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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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