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消防机构岂能自定"免检"标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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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晚报:消防机构岂能自定"免检"标准
2009年02月04日 10:17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31日深夜发生在福建省长乐市中心“拉丁”酒吧的重大火灾已造成15人死亡。长乐市工商部门出示了市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关于规范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函》。函件称,“我单位仅对以下新办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而“租赁合同”显示,“拉丁”酒吧的底层店面积约180平方米。(2月3日《中国青年报》)

  出事的“拉丁”酒吧使用了大量的可燃、有毒的装修材料,而且酒吧唯一出口的门也是向内开的,这些都很明显地违反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然而,这样的酒吧竟然获得了营业执照。原来,长乐市消防部门规定了“200平方米”的红线,而“拉丁”酒吧恰恰就在这条“红线”之下。据去过“拉丁”酒吧的人说,这家酒吧实际上被隔成了两层,二层是一个环状的阁楼,其营业面积应该超过180平方米。记者也怀疑这家酒吧是否打了200平方米的“擦边球”,并期待着调查组的最终认定。这些质疑虽然也是有道理的,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假如“拉丁”酒吧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确实在200平方米以下,难道消防部门就应该“免检”并“免责”吗?

  首先需要追问的是:“200平方米”的标准合理吗?数百人聚集的地方需要安全保障,数十人聚集的地方同样需要安全保障,因此,娱乐场所不论大小,都不应该被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退一步讲,即使“200平方米”的标准是合理的,消防机构有规定这个标准的权力吗?如果需要对大小娱乐场所进行区别对待,那也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规定,岂能由执行的机关自己来规定执法的边界!

  也许有人要说:长乐市消防机构只是不为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没有说不对这些娱乐场所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可是,长乐市消防大队如果审核验收了这些娱乐场所,为什么不为他们出具《意见书》呢?只有一种解释是合乎逻辑的,那就是长乐市消防机构不准备对“小”娱乐场所进行审核验收,至少不是每家必审。事实上,长乐市消防部门就没有对“拉丁”酒吧进行审核验收。

  申办工商执照须先获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本来是预防火灾的制度性关口。然而,这一门槛在长乐市却被消防机构自行拆除了。

  “拉丁”酒吧血的教训充分暴露出了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漏洞。“亡羊补牢,犹为未晚。”长乐市消防部门应该马上收回“自定”的、不合法的规定,并对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来一次补查,而其他地方的消防机构及其法律监督机关也应该查一查本地有没有这样的制度隐患。(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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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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