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家岭的六项罪名的指控,好几个单独都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比如贪污370万,就可判无期徒刑。
11日上午,张家岭是被两名法警搀扶着走上法庭的。头发斑白的他行动迟缓,看起来身体虚弱。在对几个证据材料进行简单的质证后,法庭问各个被告人是否还有什么新的辩解,各被告人都说没有。张家岭也不再多说什么,“该辩解的以前开庭时都说了。”
当日的庭审本应是9点开始,但推迟了半个小时。张家岭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是因为被告人韩立彬心脏不好,才推迟开庭。但显然,经过长期牢狱生活的张家岭身体也不好,他被搀扶着走上法庭,被允许坐在凳子上。“他总是睡不好,也一直焦急地等着判决。”代理律师说。
被告人宿明新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法庭宣读的只是对事实的认定部分和最后的定罪量刑,至于证据的认定和对律师辩解意见的采纳与否,并没有宣读。
当庭宣判后,各被告人立即被带走。张家岭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还不知道张家岭是否会上诉。因为他还没有见到张家岭本人,还没征求其意见。他表示,无期徒刑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张家岭本人估计也预见到这个结果了。因为对张家岭的六项罪名的指控,好几个都可单独判处无期徒刑,比如贪污370万元,就可判无期徒刑,所以即便其中某一项罪名不成立,也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罪名一 信用证诈骗
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济南、青岛、上海等12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40亿余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7.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张家岭参与全部信用证诈骗犯罪。
罪名二 挪用公款
1997年7月、8月间,被告人张春生让被告人张家岭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为其解决经营资金。张家岭利用担任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大洲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让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将新大洲公司的650万元借给张春生个人使用。该款至今未追回。
罪名三 贪污
1994年,被告人张家岭为解决多次往返日本签证的问题,让山东新和株式会社为其列支工资,并声称列支的工资是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从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共列支工资420余万元。被告人张家岭将其中人民币370余万元用于支付其女儿在日本留学的费用、个人在日本的消费支出及个人购买股票。
罪名四 受贿
1990年4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家岭利用担任中国轻骑摩托车总厂厂长、轻骑摩托车集团总经理、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3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罪名五 私分国有资产
被告人张家岭作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该公司改制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张珉、副总经理赵虎、闻波、盖建国(另案处理)共谋,隐瞒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私分给被告人张家岭等购买轻骑置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被告人张家岭认购10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10%。
罪名六 偷税
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向被告人张家岭汇报并经其同意后,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列、少列收入、设置内外二套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共计偷逃各项税款112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家岭、宿明新参与全部偷税犯罪。(本报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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