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用女员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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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用女员工
2009年02月25日 14:4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对外公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

  该实施细则强调,凡是用人的单位都必须遵守规定,即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人员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空岗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空岗报告后,应及时将空岗信息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互联网,实现网上招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除不得有性别歧视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也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的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今后,新疆区内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如存在以下行为将面临千元罚款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记者潘从武 吴亚东)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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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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