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使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丢失或者损毁,就要对财产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还是使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所以,刑法从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目的出发,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规定为公共财产。
国有事业单位无论在所有制性质、经费保障、社会职能上,还是政治地位等方面,都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人民团体具有许多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私人财产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在管理、使用或者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致使私人财产丢失、损毁的情形。一旦在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遭受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同私人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中丢失、损毁一样,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国家或者集体。
司法实践中,侵占、挪用、盗窃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出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目的,有必要把在国有事业单位中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规定为公共财产,以适应同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
(作者:张贵才 刘洪璋 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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