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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当地人大应介入调查躲猫猫
2009年02月28日 08:5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躲猫猫”事件2月27日有了初步结果,李荞明系被牢头狱霸借玩游戏之名打死。一个儿童玩的“躲猫猫”游戏,把一个健壮的大人一次就给玩死了,看来此前公众对这种说法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回过头来看,横空出世的“躲猫猫调查委员会”的出场,就像是临时插播的一段公众戏剧,一片烟花。

  不过,我也并不认为,网民调查委员会的参与一无是处。至少他们带来了一个真相,那就是凭他们的能力无法获得真相。毕竟,这只是一支临时拼凑的队伍,旨在灭火的队伍,调查者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真正授权与众人的推选,所以表现既不专业,也不服众。

  网民调查团因此腹背受敌。一方面,他们的到场难以得到被调查方的配合;另一方面,许多网民也因自己被随意代表而深表不满,甚至质疑其中有当地官方暗箱操纵的成分。

  那么出路何在?

  说到调查,无外乎两种,一种是自己调查自己,所谓自查自究。不过,这种清查多半是掩耳盗铃,自我清查的过程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过程。二是别人调查自己。既然人是有情感、有欲望、有私心的动物,通过别人调查自己,自然可以更公正,更能避免因种种自我保护而导致的真相扭曲。

  当然,在客观、公正的条件下,第二种情况又可以一分为二:一种是有能力的第三方,二是没有能力或能力受限的第三方。打个比方,你让几个小孩调查2月24日美国首颗“嗅碳”卫星为何发射失败,恐怕就难有好的调查报告出来。因为他们的学识包括阅历不足以支撑这一调查。同样,“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也遇到这一问题,当然,参与者并非小孩,但他们遇到的困境与限制却是真实的,比如在最关键时刻,当他们需要得到当时看守所内的录相带以取证时,立即由于“法律原因”被拒绝。由此,所谓调查团在这里更像是一个参观团,尽管他们可以进入看守所,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必须予以配合。毕竟,网民所获得的调查权,甚至不如一位普通的记者与警察。

  根据以上分析,也可以将调查分为递进的三种形式:一种是自己查自己;当它不被信任时便有了第二种,别人查自己,比如这里的网民调查团,但他们只具形式,不具内容,或者说他们虽是异体调查者,却没有相称的执行力。至于第三种,则是有调查权力与调查能力的第三方调查者,确保调查公正,事实准确。而这方面,少不了权力与学识的配合。一方面,他们有权力无障碍地介入,另一方面又能做出专业判断。具体到这起案件的调查,可以考虑纳入法律专家、医务人员及新闻记者等有调查能力的人参加。

  从这方面说,躲猫猫出现“调查委员会”,表明相关调查已经走到了第二步。只是进步得还不够,行百里者半九十。为什么网民异口同声将此案与当年“借刀杀人”的孙志刚案相提并论?面对这起轰动全国,背后牵筋动骨的案件,究竟以什么方式来调查,在目前中国的权力框架中,除了司法机关的调查,最该介入的恐怕就是当地人大。我曾谈到“真相不能躲猫猫”,接下来,和许多有识之士所主张的一样,有必要讨论“人大不能躲猫猫”了。

  显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在司法调查的基础上,当地人大应该介入调查,而人大调查本可以做到不辱使命。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中第七章便是专为“特定问题调查”而设。第3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除了确定特定问题调查,该法还规定了“一加一减一强制”。所谓“加法”,就是“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至于“减法”则是“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其他调查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该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这就是我说的“强制”。当然,如上所述,最终调查是否公正,同样取决于整个调查组是否保持着中立的态度。

  了解中国现实的人会知道,“躲猫猫”并非一夜之间成为流行语的。在其背后,是一次漫长的发酵,是近年来公民在监狱或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是民众一次次的诘问得不到满意回答。而在警方公布的死因中也多半是“意外”,诸如心脏病发作,或者跳楼自杀等。既然民众极度不信任这些说辞,怀疑其中可能有“猫儿腻”,此时当地人大更应站出来有所作为,为国民查明原因,打开问号,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进步。 (熊培云 资深评论人)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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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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