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以国家名义提起文物诉讼尚有法律障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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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以国家名义提起文物诉讼尚有法律障碍
2009年03月04日 13:3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对于法国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中国律师的诉讼请求,最终导致兔首鼠首被高价拍卖一事,有舆论认为关键是因为一些相关政府部门,如圆明园管理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的表现令人沮丧。

  言下之意,有关政府部门作为适格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挺身而出,乃系此次国宝追索惨遭败绩的重要原因。实际上,据不完全统计,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总数至少在160万件以上,姑且不说件件文物若都以诉讼追索,我国政府没有哪个部门有如此精力与能力处理,就是个案诉讼中牵扯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诸多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就不能不促使我们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谨慎以国家名义提起文物追索诉讼。

  我国政府是海外流失文化财产的惟一所有者。有媒体报道,有律师团以相关政府部门不愿作文物追索的原告为由,首先找到所谓“爱新觉罗宗亲会”出面作为原告而进行诉讼,“因为当年的圆明园是皇家园林,国宝铜兽首当年属于皇家所有。”虽然文物原属皇家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对于封建贵族以及有关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国有化和征收,包括已经流失海外所有的原属封建贵族的财产,已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这种国有化的法令不仅在中国境内有效,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外国也具有法律效力。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国方面的辩护律师认为追讨文物的原告主体只要不是中国政府,都难以适格,巴黎高等法院驳回中方诉讼原因也正在于此。

  然而,我国政府不宜以国家名义提起类似诉讼。首先,法律障碍很大,胜诉可能性很小。对于文物原属国来说,索回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公约和文物拍卖国的法律。就国际公约而言,涉及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虽有十余个,最主要的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禁止非法流转的文化财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使其失去市场价值,实在是制约文物非法流转的利器。然而,公约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善,整个规则体系只是框架性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此公约的实施机制,西方国家一般采取转化的方式予以适用,即有关国家根据公约制定国内法,以国内法的方式限制非法进出口文物的流转。这就需要像中国这样的文物流出国和这些西方国家签订双边协定,与其国内法相对接。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双边协定还鲜有达成,所以国家诉讼追索缺乏国际法依据。而以文物拍卖国法律进行追索,则面临国际私法上的诉讼时效、善意取得以及跨国取证等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国际上所有有关文化财产返还的案例中,几乎没有原告获得胜诉的情况。考虑到我国政府进行这种跨国诉讼的精力与能力,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索,得不偿失。

  其次,我国政府主动提起诉讼有可能引起国外对我们的恶意诉讼。我国政府采取绝对豁免的立场,即中国政府以及代表中国政府行事的人以及财产完全免除外国法院的管辖,否则即为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但国际法中有一条普遍的准则,即享有豁免权的国家如果主动起诉或应诉将不再享有主权豁免。倘若我国政府主动提起诉讼,对方提起反诉,即意味着豁免权的丧失,会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些敌视中国政府的西方法官可能将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审理,会给我国外交造成政治压力。

  第三,西方国家一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都极其高昂,此类诉讼难免聘请外国律师,也难免告知其我国相关立场,甚至国家秘密等情况,这种风险不容忽视。

  所以,如果说中国海外文物流失是中国人民心中难解之病痛的话,它是一场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而绝没有一劳永逸的“特效抗生素”,我们只有采取类似于中医疗法的综合手段。在法律上,有关的文化财产流入国,必须承认我国国有化法令的有效性以及我国政府是这些文化财产所有权的惟一合法主体。这是我国主权的必然体现,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在外交上,一些文物流出国,如中南美洲国家、意大利以及柬埔寨等国已经与美国、瑞士等文物流入国签订了与UNESCO公约对接的双边协定,以限制和禁止该国文物向美国和瑞士非法出口,并且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一旦文化财产失去市场价值,采取合理补偿的方式将已流失的文物收回就相对容易。我国目前也可借鉴类似办法与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加快签订类似双边协定。

  另外,像意大利、伊朗、埃及以及伊拉克等文物流出国均面临我国类似问题,与我国有相同利益,因此在国际层面我们应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加上民间有关团体的配合,尽量增强我们的声音和力量,与文物流入国进行集体博弈,以争取最大的利益。(谢新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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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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