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追索流失文物中国政府并非无所作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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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追索流失文物中国政府并非无所作为
2009年03月05日 09:4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海外文化财产的追索,并不仅是中国一国遭遇的问题。在国际上,一些文明古国如埃及、意大利、希腊以及伊朗等国家都面临相同的痛楚,也都有各自处理的方法。例如,意大利于1969年由国防部和文化部门共同成立了“保护文化遗产宪兵司令部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打击盗窃和走私文物活动。中国政府虽未成立追索海外流失财产的统一机构,但这些年来的努力也不容忽视,并非如某些评论所描述的那样毫无作为,“令人沮丧”。

  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即为我国已全部参加了3个主要多边性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即1954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称UNESCO公约);1995年6月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1995年的公约虽然对有关文物被盗以及非法流转的认定以及禁止拍卖等情况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西方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未加入该公约,公约对其没有拘束力,同时由于公约明确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使得我国通过该公约保护1996年以前非法流出文物的意图完全落空。所以,就目前来看,保护文化财产最为有力的武器仍然是1970年的UNESCO公约,这也是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最为可能的途径。

  首先,对于UNESCO公约可以直接在其国内予以适用的国家,中国政府成功利用公约的实施机制,目前已追回大量珍贵文物。一个典型例证即为:2006年2月丹麦警方在哥本哈根市查扣156件疑似中国文物,并及时向中国驻丹麦使馆通报了有关情况。国家文物局根据丹麦警方提供的照片资料,判断这批中国文物属于出土文物。根据UNESCO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向丹麦地方法院提出将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归还中国的要求。2008年2月28日,丹麦地方法院宣判将这批中国文物归还中国政府,使得一大批夏商至元明时期的珍贵文物免遭流落海外的命运。

  其次,对于需要将UNESCO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的国家,中国政府则积极努力与其缔结双边协定,使公约精神能够切实履行,目前我国已与10多个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协定,其中包括像意大利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这与中意两国在文化财产保护上具有共同利益不无关系,也同时说明中国在外交上广泛联系具有共同利益的意大利、埃及、伊朗以及希腊等国集体争取最大利益是完全可能的。而对于文化财产市场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国与之缔结实施公约的难度则显得困难许多。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与美国、法国等文物流入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困难主要有两点: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律要求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对象仅限于具有考古学意义与人类学意义的物品,并至少有250年以上的历史,而我国则主张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学与人类学的意义,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的物品均属文物范畴;其二,某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目前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对保护文化财产并没有达到严格程度,在国内市场尚未管理好的情况下,禁止文化财产的出口与海外拍卖无异于奢谈。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已有文物保护专家呼吁:“目前国内打击文物走私与非法交易比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更为重要”。

  好在自从1998年以来的中国外交努力最终没有付之东流,就在圆明园文物追索事件激发全民保护海外文物热情的前几天,中国政府授权驻美大使与美国相关官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

  虽然备忘录的签署与我国所要实现的目标尚有距离,但正如有关人士所论:“中美两国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不仅是防止中国文物非法流入美国的重要举措,而且是推动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行动。”与美国这样全世界最大的文物市场国尚且能够达成协议,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与欧盟诸国、乃至日本在相关方面的突破也将为时不远。届时,中国人民面对包括圆明园文物在内的海外文化财产追索,在法律上或将不会再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谢新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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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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