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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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09年03月07日 23: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三月七日电 (记者 朱大强)湖南省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在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进行了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对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二00六年十月,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试行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两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三千九百多件。经回访调查,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基本上实现了“四无”:无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纠葛,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

  据了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是中国“和合”与“慎刑”的传统刑事调解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虽尚未确立,但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探索与尝试,取得积极效果。去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将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其中。

  龚佳禾检察长指出,刑事和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它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和谐的保护。从湖南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运用,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预防了加害人再犯罪,节约了司法资源并维护了经济秩序。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龚佳禾提交了《关于提请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承办机构对中国各地的刑事和解试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评价,对建立刑事和解相关制度进行立法。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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