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对民营企业高管慎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政协委员建议对民营企业高管慎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2009年03月11日 02:4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建议,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就业稳定。

  沈建国委员提出,对于违法犯罪的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注意区分涉案的企业高管人员与企业本身,在追究个人犯罪的过程中维护企业经营、社会就业的稳定。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解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 沈建国委员说,从我国法律规定看,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单位犯罪与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同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高管人员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其民事权利的丧失,不应影响其行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注意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注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意维护社会就业的稳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沈建国委员提出,要实现这一目的,公安机关应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拘留、逮捕人的时候,一定要出示拘留证和逮捕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三,改革和完善羁押制度,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使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依法顺利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维护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有序。

  沈建国委员建议,公安部出台政策性指导文件,明确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对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慎用刑事强制措施。(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顾瑞珍、崔清新)

【编辑:张庆华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