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谈《消法》修改 称希望引入产品召回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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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谈《消法》修改 称希望引入产品召回制度
2009年03月16日 09:5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消法修改研究工作参与人刘俊海教授谈

  “掉队”消法将作哪些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实施15年,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早在去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就明确将修改消法列入了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而近日,参加该法修改研究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消法修改建议稿将在今年5月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这部在当时获全票通过、体现世界最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最高尚的立法精神的法律,历经15年“未曾磨砺”的消法,被认为“掉队”了,“维权利剑”已经成为“卷刃刀”。15年磨一剑,这次修法将作出怎样的修改,将赋予这把利剑怎样的光辉?对此,记者专访了刘俊海教授,了解了此次修法的细节。

  记者:修改消法的呼声已经有很多年了,为什么现在才提上日程?

  刘俊海:修改消法的意见,其实早在1996年的时候就出现了。只是当时时机还不成熟,以人为本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当时替不法商家鸣冤叫屈的大有人在,人们还比较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公平。如果那时候修改消法,就等于把这部法律给废掉了。现在,以人为本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从经济战略发展意义上也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的积极性不能光靠刺激,更需要保护,这也是增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记者:此次消法修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刘俊海:此次修改一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法律进一步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倾斜,这一精神会在修改后的法律中贯穿始终;二是通过修改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国情,最大限度地借鉴和移植先进的国际惯例和本土一些好的制度。

  从内容上讲,主要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经营者的义务和完善消费者权益。

  记者:消法的适用范围将作怎样的调整?

  刘俊海:在这一部分中,将进一步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将生存型的消费、发展型的消费、享受型的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的消费都包括进来,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我们反对把商品和服务割裂开来的任何企图。

  记者:此次修改将有哪些亮点?刘俊海: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店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除此之外,此次修改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商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商业责任外,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和相关媒体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间播出儿童不宜的广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霸王合同要加强法律规制,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和必然质证,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严格规制公共企业和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记者:此次修改将引进哪些新制度?

  刘俊海:希望公平交易权听证制度能够引入。前段时间百度屏蔽企业的公开信息,目的就是使信息占有不对称的弱势消费者地位更加弱势。所以消法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广播、杂志、电视台、报纸、网站都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另外,有望将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引进法律。再有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内(特别是电视购物时)可以无条件退货。(《方圆》记者 王义杰)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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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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