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审理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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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审理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2009年03月24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24日上午,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一案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控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进行起诉。庭审中,被害人的父母、妻子和儿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吉忠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量刑,索赔包括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总计98万余元。中午12时30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中新社发 钟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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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民警开枪杀人案庭审激烈 是否自首成焦点

  中新社蒙自三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张敏 保旭)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十四日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控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进行起诉。

  记者当天上午在法院门口见到,上百名此案受害者亲友在法院门口拉起“血债血偿,以命偿命,警察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横幅标语。受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忧伤地对记者说,这些天根本无法正常睡觉,每晚都梦见丈夫死时的情景。

  八时三十分,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号法庭座无虚席,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当地检控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吉忠春提出起诉;被害人潘俊年逾六旬的父母、妻子和年仅十岁的儿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吉忠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量刑,索赔包括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总计九十八万余元人民币。

  检控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吉忠春,原系蒙自县公安局警员。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二十一时许,吉忠春酒后驾车至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其朋友李国传家中找万存书,当得知万已经离开,吉也准备驾车离去。在倒车过程中,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小区内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站在旁边的李国传紧急叫停。稍后,李国传看见该车车主许馨月,遂上前进行说明,并请其将车挪开,许便到家里叫丈夫潘俊出来挪车。潘俊出门,见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驾驶室里的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吉忠春鼻子出血。之后,李国传、许馨月将二人劝开。当潘俊见被告人吉忠春下车走过时,就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况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被告人吉忠春在陈述中表示,案发当日他和朋友在餐馆吃过晚饭后到官恒小区寻访朋友未果,倒车时与潘俊发生冲突,潘俊先对其殴打和辱骂,在他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拔枪示警,由于潘俊离他很近,才打中他。

  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庭上说,吉忠春身为一名熟悉刑事法律的警察,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受害人潘俊死亡的极其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公众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因吉忠春的行为给潘俊的家人造成终生难以弥合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进行赔偿。

  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此事件的最初是由死者潘俊先对吉忠春进行辱骂和殴打,才导致吉忠春有过激的行为。同时,被告在事发后主动把枪交与他人保管并报警,有自首情节。

  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完)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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