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题官员”复出不能再云山雾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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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问题官员”复出不能再云山雾罩
2009年03月31日 10:3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认为要有正当的复出理由和公开民主的复出程序

  新闻背景:据3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另据报道,因“6·28”瓮安事件被撤职的贵州省瓮安县委原书记王勤也已悄然“复出”,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这两名“问题官员”复出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刻引起热议。

  “问题官员”的复出问题,一直是媒体和网友关注的热门话题。近日,黑砖窑事件撤职官员、瓮安事件撤职官员复出的两则消息,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制和“问题官员”复出机制的思考。就相关问题,3月30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

  记者:“问题官员”被问责后的悄然复出问题,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每次有这样的问题出现,都会立刻引起诸多关注。您怎么看待“问题官员”复出问题?

  李成言:“问题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党和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问题官员”,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视具体情节,比如对于问题较轻的、直接责任较小的、思想认识好的、年富力强的,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很多“问题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有暗箱操作之嫌,这也是引起公众反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记者:现在的法律政策中对“问题官员”复出问题有没有作出规定?“问题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

  李成言:现行法律政策中没有对“问题官员”的复出作出规定。我认为,“问题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一般有两种: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他们的复出,应该建立复出的有效机制,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只承担工作责任的,要建立工作复出的机制;对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应该建立复出的法律程序机制。对于只承担工作责任的官员,要看其本人对个人问题的认识程度以及工作责任的大小。如果涉及到法律责任,则要依司法程序确定其复出程序,相应地对其本人的要求也要更严格一些,复出的等待时间也要长一些,否则会引起公众对相关组织部门的不信任。

  记者:怎样才能让“问题官员”复出公开、透明,而不再是云山雾罩呢?

  李成言:确实,当前“问题官员”的复出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让公众疑问重重,也让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了质疑。“问题官员”的复出应该有正当的理由以及公开、民主的程序。复出程序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首先,要进行民意调查,得到公众的认可,也就是说,“问题官员”是否能够复出,应该先从民意那里取得一张“许可证”。其次,相关组织部门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决定“问题官员”的复出。在任用的程序上,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最后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再任命。第三,复出官员被任命后,还要经过公示,比方说,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或者在网络上,或者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问题官员”复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且这个过程也能让复出官员在以后的履职中,更加有底气,更好地开展工作。(孙艳敏)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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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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