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吴保全“诽谤”政府罪的虚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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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吴保全“诽谤”政府罪的虚妄
2009年04月22日 11:07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舆论持续关注下,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国家赔偿。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

  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按照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这一罪行的针对对象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会团体与政府机关,所以公民批评政府行为即便失实也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另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所指出的,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和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否则宪法中公民提出批评与建议权利就难以获得切实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吴保全发帖批评鄂尔多斯市政府征地行为,是公民固有的权利之所在,从法律上讲,其行为也不具备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构成要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不知道宪法有关保障公民批评与建议权利的条款,也不可能不清楚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但是两家司法机关却分别以诽谤罪罪名对吴保全提起公诉与判刑。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提起公诉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从中可以看出,东胜区司法机关受到了当地行政权力的干预;吴保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曾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但东胜区法院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前提下将吴保全刑期从1年提高至两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所以会在吴保全案件上发生这样的逆转,也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是因为受到了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可见,正是由于鄂尔多斯市司法机关不能坚持独立办案,而导致其如何兵教授所说的“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并由此而使公民吴保全的权益遭到侵犯。

  显而易见的是,在司法机关能够做到独立办案情形下,即便少数地方政府与官员有心利用司法力量“教训”“不听话”的公民,也会因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而难以得逞;但是如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不能获得保障,则少数地方政府与官员利用司法力量打击报复其眼中的“刁民”的图谋就很易实现。所以说,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权力干预独立办案,是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权力与行为不可或缺的制约,也是公民权益能够确获保障的最后屏障。而吴保全因为发帖批评政府征地行为被以诽谤罪治罪,不过是近些年来在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不能获得充分保障背景下,少数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利用司法力量对批评其行为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又一例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吴保全案的发生可说是再一次敲响了必需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保障的警钟。当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所以屡屡遭受部分地方行政权力与官员的侵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所以有必要如诸多专家学者与司法界人士所建议的,通过由上级乃至中央财政保障司法机关经费,增大上级司法机关在下级司法机关负责人人选推荐与任命上的权重等方式来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减少司法机关对于地方的依赖,并藉此而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获得更大保障。当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能够获得更大保障,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与防范少数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利用司法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现象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批评与建议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促使政府工作做得更好。(魏文彪)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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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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