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交警"执罚" 十种轻微违法警告后应放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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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规范交警"执罚" 十种轻微违法警告后应放行
2009年04月26日 10:48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讯(记者/洪奕宜)未带驾照但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经调查证实已投保强制保险的,包括以上两种情形在内的十种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在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放行。记者昨日获悉,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已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公安厅于日前下发了贯彻实施该规定的通知,并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细则,规范交警执法行为,部分执罚将中止。

  -十种轻微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2)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3)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4)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6)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8)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9)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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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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